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什么情况下企业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1号
)
规定:“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