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规定,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