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进项已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不适用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