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从法院拍卖购得的房屋,应当先确定拍卖价格(即企业购进价格),再计算应计征的营业税等税和附加。企业的购进价格(法院拍卖价)就是房屋原价,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否由买方负担税收及附加,其房屋都不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