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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鱼肉、兔肉等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2〕75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75号
)
规定,免征
增值税
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
增值税
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因此,企业销售鱼肉、兔肉不能享受财税〔2012〕75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
增值税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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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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