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规定,
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以及个人开具的相关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