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21号
)规定:“二、对按照
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
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
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