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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青岛市国税局2017年5月对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专项辅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后,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时,开具的不征税项目的发票,无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