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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将
剩余货物
分配给股东应按视同销售征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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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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