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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应税货物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收齐单证申报退税,同时又超过免税申报期的,是否应按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
财税〔2012〕39号
)第九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对问题所述情况,如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步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早已认证的,
外贸
企业应于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外贸
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所列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
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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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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