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某企业经营范围是工程机械及其驾驶室结构件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租赁、产品技术咨询服务。该企业有多家子公司,目前侧重于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投资与管理,收入来源主要是投资收益和设备、场地的租赁收入。该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
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79号
)
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
股权转让
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但是该企业并非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在会计中应属于投资利得而非收入,应因此不能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