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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的境外营业机构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是否可以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57号
)
规定:“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
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
资产损失
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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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
【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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