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第四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
消费税。”
二、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769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
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