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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