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规定:“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