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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税前可否扣除?
根据
《
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8]30号
)
文件规定: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第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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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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