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事项描述】
企业应自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原件 |
1 |
【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温馨提示】
企业完成成本分摊协议报告,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