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
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