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事项描述】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新型墙体材料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税务资格备案表》 |
原件 |
2 |
|
2 |
自产的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