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
【事项描述】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已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
2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
3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 |
复印件 |
1 |
|
4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 |
复印件 |
1 |
2.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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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