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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取得的伙食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
财税字〔1996〕14号
)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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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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