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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业登记

  • 复业登记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事项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停业复业报告书》

    原件

    2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