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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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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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