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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51号
)第九条规定:“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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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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