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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投资者取得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或确认书后是否还可以开具正式的印花税完税凭证?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
印花税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扣缴证券交易
印花税
的纳税人明细信息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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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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