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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消费税
税款。”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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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部分审批)
【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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