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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的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核算有何要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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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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