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规定:“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
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