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规定:“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
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