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规定:“四、
增值税
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
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