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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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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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