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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护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的规定:“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
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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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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