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中:“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四、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