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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的时间起算口径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书面证明?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重组
业务
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第十九条规定:“《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
企业重组
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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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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