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其中应税所得只能用以后的应税所得来弥补,免税所得因其不征税,不存在其后弥补问题。在目前的报表体系和申报系统中,上述政策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如遇到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建立辅助账的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