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应据此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