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2〕39号
)规定:“
一、适用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
增值税[以下称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同时: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
出口退税、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