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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需要准备哪些有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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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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