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四、关于融资
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以融资
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
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
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
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
租赁费(包括
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
七、本公告自2011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