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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扣除?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的规定:“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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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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