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
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