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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批发和零售是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吗?那2013年已经缴纳的怎么办?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
增值税
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87号
)
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
增值税
。
按照以上规定应予免征的
增值税
,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
增值税
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
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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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13]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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