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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批发和零售是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吗?那2013年已经缴纳的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按照以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