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发生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因此,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在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