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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免费向顾客赠送代金券,顾客会使用代金券来抵消部分购买商品的价格,那么企业在计算税款时,应按照商品的标明卖价作为计税依据,还是应该按照使用代金券抵消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以代金券抵减销售额是属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4号
)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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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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