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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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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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