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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
企业所得税
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875号
)
规定:“一、除
企业所得税
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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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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