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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鲁人社[2009]57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360元/月),文件规定到其子女16岁为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
青地税二函[2013]1号
)规定,
对职工直系亲属从其原任职企业取得的生活困难补助,属于个人取得的抚恤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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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二函[2013]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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