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规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31号)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