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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每次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或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