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增值税。 免征
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
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
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如贵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
增值税免税优惠。